01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有效期更替
导游执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同时具备“双证”——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才能执业。
旧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要求“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也就是资格证是有限期的,3年不使用就作废了。但新的《导游管理办法》对这一点作了重大修改,不再提导游资格证的有效期,只提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这就默认导游资格证是无限期的,终身有效的,而导游证是有限期的。
两者获取的办法不一样,导游资格证是行政许可,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是申请导游证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02 导游年检与星级评价制度的“此消彼长”
新的《导游管理办法》要求,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与旧的导《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相比,建立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是新提法。
什么是星级评价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对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其服务水平所达到的质量等级,以星级形式给予认定,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导游等级用考试来衡量导游素质,是行政手段对导游从业情况的评估;注重的是技能等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星级评定是去行政化、高度市场化和智能化的评价机制。证明导游可以达到的某个服务水准的高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改革,取消了导游年审制度,用星级评价制度代替。星级评定注重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是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和选拨机制。
03 全国旅游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枢纽作用
贯穿导游管理办法的一个新词汇是全国旅游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这是枢纽环节,也是新修订《导游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其一,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导游证,变更导游证信息。其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对导游实施管理。其三,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申领导游证可以实现网上办理,不需要到现场,这是导游管理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导游大数据汇集的中心,电子导游证在这个平台上,才可发挥应有价值。比如,平台相当于给导游执业装一个“天眼”,通过电子合同、电子行程单、导游电子定位,对导游执业全时段、全过程进行监控,实现“实时化”监管。一个指令同时配发到各级部门,同时调度投诉处理进度,防止了人为选择性的过滤,省去了层层报送的“时间差”,抽掉各种层级的分割与壁垒,实现“扁平化”监管。
04 导游注册不得与导游会费挂钩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去年8月,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各地立即清理利用注册、年审等向导游强制收取的年审费、注册费、挂靠费、管理服务费、高额会费等费用。新修导游管理办法是对意见精神一脉相承的体现,公文格式从“意见”变为“令”,格调上有所上升。
05 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伏笔
第十九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这次修订《导游管理办法》,增加了“另有规定的除外”,似乎是为修订旅游法推动导游自由执业改革埋下伏笔。
06 把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经验 上升为规章制度
新《导游管理办法》规定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的十一条。其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这些和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有关的违法行为,放在了更加显著的位置加以制止。
从去年十月到今年十月,这场持续了一年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去年秋冬的“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今年的“春季行动”和“暑期整顿”。对“打击违法违规”和“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取得了空前成效。步步为营、招招见骨,打出了声势和气魄,也打出了方法和信心。这次修订《导游管理办法》,吸纳了这一年整治的经验做法,把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成功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